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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支持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成都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依法以独资(外资除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营医院,尤其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意见指出,为实现办医主体多元化,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布点规划统筹管理,民间资本可依据规划在本市区域内申请举办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同时要优先发展特色专科和具有规模效应的民营医院。 根据意见的要求,新办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其性质。审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审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将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在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招聘方面,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公立医院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被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原单位不得减发其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