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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中不应被边缘化的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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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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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改是一直以来都是两会热议的话题,新的医改方案将在两会后广泛征求意见。倡导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

  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

  由于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在此的积极作为是应给与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免费医保,同时,政府的财力也不是无限的,因此,如何在新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比例,如何确保政府的财政投入合理分配和高效运行,将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各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历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保过程中,有两大“结症”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思考。一是医保的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所谓“福利刚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福利待遇普遍具有只能允许其上升不能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使得各国执政党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都比较审慎,改革措施都以不降低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尽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前提。其结果往往是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开支逐年攀升,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上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上台伊始,曾经试图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结果因代价高昂未获国会通过。我国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而凡是实行全面社保制度的发达国家,政府税入达GDP的比例一般在30%-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财政要负担覆盖十几亿人的、并且是飞速增长的医保,是具有相当挑战性的。

  另外,医疗保障制度的构成,实质是对医疗服务融资模式的选择,而医疗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其特有的不确定性、异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自然垄断性,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由此造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是医疗保障遭遇的第二大“结症”。各国实践证明,采取公营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作为医疗服务融资的主要模式,由于其潜在的“委托-代理”规则,经营效率一般不高,而且在政府资源分配过程中极易造成所谓的“寻租现象”,即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政府获取经营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框架下,政府如果掌握过多的医疗融资的分配权力,除上述两大弊端外,还极易引发部门间利益、地区间利益、地方与中央间利益的博奕,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性。

  针对“大而全”的社会医保模式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倡导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其优势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和高程度的保障需求。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取决于其风险状况、风险态度、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而社会医疗保险由于其强制性和普及性,一般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和给付,政府相关补贴也不例外。因此,国家应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在保障程度上补充功能和保障范围上的替代功能,从而构造完整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鼓励高收入阶层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和保障利益,使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财政扶持能更有效地发挥在中低收入阶层,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2005年德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例已接近10%,有24.3%的民众购买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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