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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整治化妆品违法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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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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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卫生部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重点城市检查数量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三)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函报我部监督司。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卫生部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各地要加强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信息通报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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