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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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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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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本局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见文件)核发《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有关进口单位填报《药品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原料药可不提供药品说明书及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各一份于2003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办。经审核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004年11月1日之后进口上述品种,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号。2004年10月31日之前进口上述品种仍可使用原来的包装标签,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对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本次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暂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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