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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公布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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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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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管局报送的资料,于2003年7月1日发出通知,公布了第十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管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联系。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管局备案。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说明书应与本网站或中检所(http://www.nicpbp.org.cn)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一致,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20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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