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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暴发 县级以上可停工、停业、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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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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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1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于各方关注的疫情控制措施,作出增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草案规定,关于甲类传染病的救治、控制措施,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应当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等措施,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
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非常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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