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女性 | 男性 | 性爱 | 保健 | 健身 | 心理 | 饮食营养 | 社区 | 医圈
疾病中心 | | | | | 心脑血管 | 糖尿病 | 癌症 | | | | | 感冒
失眠 | 中风 | 护理 | 癫痫 | 神经衰弱 | 抑郁症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疾病中心 | 妇科 | 男科 | 中医 | 专家 | 论坛 | 医圈 | 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药监局:六种药品信息不得通过网站发布
纯天然放养美国七彩山鸡 医药招商代理保健品器械 武氏明目堂专治近视弱视 医生大夫们交流诊断经验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28
  阅读次数: 来自:
 

    新华网北京2005年7月13日电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此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评论打印
 相关文章
 
 ·氯胺酮及其盐或制剂列入第一类精  (2007-04-28)
 ·医改、食品安全等位列2007年两会  (2007-04-27)
 ·过期药品“医”死患者 医院赔了3  (2007-04-27)
 ·食品科技学会:速冻食品中的金葡  (2007-04-25)
 ·关注超市食品安全 买到过期食品怎  (2007-04-25)
 ·专家提醒:“纯天然”食品不一定  (2007-04-25)
 ·李荣记真够脆米酥等两种膨化食品  (2007-04-25)
 ·规范“一药多名” 药品“实名制”  (2007-04-23)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  (2007-04-23)
 ·国药监局:慎用避孕药米非司酮  (2007-04-23)
newsbottom
 专家医生
 
 图片
 
 疾病中心
 
 
 
 医疗信息
 医疗信息
 
 最新信息        最热信息
 站内搜索
 
 广告
 医院推荐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友情链接

Copyright Reserved 2006-2009 维维健康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