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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草案体现人性化 人被隔离工资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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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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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汇报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严防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

  汲取实验室病毒感染和扩散带来的教训,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就严防实验室感染作出具体规定。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规定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以及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汲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严格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胡光宝说,据此,建议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单列一款;并将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确保被隔离人员工资收入

  修订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胡光宝说,建议针对不同情况,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再如,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规定:“因实施隔离措施造成被隔离人员财产损失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因实施隔离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很复杂,一般是没有直接财产损失的,而是经营性的或者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补偿的范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军地将采取相同防控措施

  根据修订草案,军队和地方将采取相同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胡光宝说,经同军委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卫生部通报。同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附则中关于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强化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关于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建设的有关条款,我国农村和社区传染病预防工作有望依法得到加强。

  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十分薄弱,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很大隐患,修订草案对基层疾病预防机构网络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应进一步强化。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增加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乡镇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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