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女性 | 男性 | 性爱 | 保健 | 健身 | 心理 | 饮食营养 | 社区 | 医圈
疾病中心 | | | | | 心脑血管 | 糖尿病 | 癌症 | | | | | 感冒
失眠 | 中风 | 护理 | 癫痫 | 神经衰弱 | 抑郁症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疾病中心 | 妇科 | 男科 | 中医 | 专家 | 论坛 | 医圈 | 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化妆品不得自称“抗菌抑菌”
纯天然放养美国七彩山鸡 医药招商代理保健品器械 武氏明目堂专治近视弱视 医生大夫们交流诊断经验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1-12
  阅读次数: 来自:
 

        卫生部日前发出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宣传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

  公告提出,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卫生部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自行清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及其他化妆品,卫生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评论打印
 相关文章
 
 ·卫生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越权执  (2007-01-07)
 ·卫生部长:医改方案将维护公益性  (2007-01-07)
 ·卫生部发言人回应:医改不会照搬  (2007-01-07)
 ·实名举报医药回扣医生去向不明 曾  (2007-01-04)
newsbottom
 专家医生
 
 图片
 
 疾病中心
 
 
 
 医疗信息
 医疗信息
 
 最新信息        最热信息
 站内搜索
 
 广告
 医院推荐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友情链接

Copyright Reserved 2006-2009 维维健康网 版权所有